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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农村干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2-01 09:0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因被保险人离任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资金和个人账户“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三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资金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三部分中权益未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资金,本公司根据投保人要求划入公共账户相应部分,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相应部分。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留存账户

  因被保险人离任而导致被保险人减少时,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资金和个人账户“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三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资金超过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标准,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可以将前述金额留存,记入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建立的留存账户。

  留存账户设立后,被保险人仍可继续向该账户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该被保险人的权益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金申请人实领年金高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退回多领的年金。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金申请人实领年金低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年金与实领年金的差额无息退还保险金申请人。

  第二十条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及以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资金,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5%,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退还该被保险人。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最多行使三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对已经开始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和个人账户“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三部分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资金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资金和个人账户“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三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资金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各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比例(终止费用与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及以后各年

合同终止费用比例

2.5%

1.5%

0.5%

0%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