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农村干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2-01 09:0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
v 分红是不保证的。..。..。..。..。..。..。..。..。..。..。..。..。..。..。..第八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一条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三条
v 部分提取会给被保险人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三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
第五条 保险费
第六条 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第七条 账户保证收益
第八条 账户红利
第九条 管理费
第十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第十八条 留存账户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条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干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干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干部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男性六十周岁生日、女性五十五周岁生日。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开始领取年金,被保险人提前开始领取年金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 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公共账户分为 “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 三部分;个人账户分为 “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 和“个人交费”四部分。
公共账户(包括“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三部分,下同)用于因被保险人离任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将个人账户“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三部分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根据投保人要求划入该账户相应部分。
投保人解除合同,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包括“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和“个人交费”四部分,下同)撤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离任、开始领取年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共账户资金余额的权益归属于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
个人账户“县(市)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三部分,在投保人解除合同和因被保险人离任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决定,其他情形下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