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锦绣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8 10:5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 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投保人未期满但已缴付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但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1或武装叛1;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 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曰。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利益受益人,身故利益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现金利益、期满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