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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颐安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6 10:1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颐安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中意颐安团体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每月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年金金额给付年金予生存的被保险人,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  

  中意颐安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均为“中意颐安团体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正本。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保单生效日始,至本合同下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和性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