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颐安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6 10:1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对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并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解除合同申请;
人10003. 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日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保险条款
第十七条 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
本合同下男性被保险人的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为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女性被保险人的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为5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对于在合同生效日已达以上所述年龄的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每月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年金金额给付年金予生存的被保险人,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九条 身故通知及生存证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一旦确认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失踪,有义务即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投保人未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的额外保险年金支付,本公司保留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若非因投保人原因导致的额外保险年金支付,投保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进行追偿。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保险年金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该被保险人每年,或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提供生存证明。
第二十条 失踪并宣告死亡的处理
1. 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前失踪的处理
若本合同下任一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前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法院宣告该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终止。
2. 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后失踪的处理
若本合同下任一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后失踪,投保人在知情情况下有义务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自知悉其失踪日始停发保险年金。
若此后法院宣告其死亡,则本公司按照法院宣告之死亡日期及所选择的保险年金领取计划中的约定,补发应发而暂未发放的保险年金,并对多发的保险年金保留追偿的权利。投保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对多发的保险年金进行追偿。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法院宣告之死亡日或保证给付期届满日(以两者日期较后者为准)始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首期保险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所能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