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福保今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1 10:1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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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9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障
2.3.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做相应调整。
2.3.1.2
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1.3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们在按2.3.1.1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万,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3.2
生存保险金
2.3.2.1
生存礼金
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
(1)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5%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含)。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生存礼金给付终止。
2.3.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