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1 09:48: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余额将按您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现金给付。
2.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公司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
3.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付时,或 被保险人身故,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
4.用于购买公司保险产品。
如果您未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 3 处理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 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9)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同欠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10):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先以红利和生存现金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不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 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 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 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中止 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 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 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
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办理复效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生存现金的受益人为您本人,贺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