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华泰团体年金投资连结保险2008款

2014-08-25 11:2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算,每次申请转换的投资单位价值不低于100元。目前账户转换手续费为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对上述费用进行调整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前,本公司将提前1个月予以通知。该调整只适用于调整生效后可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分为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和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个人交费子账户中所交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额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交费子账户中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向本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示,以本公司保险合同上载明为准。

  第十一条:减保选择权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投保人团体账户价值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对应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减少的账户价值全额退还予投保人,减少的账户价值按减保选择权申请被批准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该项权利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最多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费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须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按解除合同申请被批准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19),并将该现金价值退还至投保人原交费账户。投保人应将本公司退还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中已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交付被保险人。

  对于已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并已注销个人账户的被保险人,其依本合同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不因投保人解除合同而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扣除投保人已行使减保选择权而部分领取的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同意投保人为受益人的,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相关被保险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文件。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

  1. 养老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周岁(见名词释义20)日;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养老保险金申请被批准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该被保险人选择的本公司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

  2) 如果被保险人未书面申请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养老保险金申请被批准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被保险人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须提供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退休的有效证明。

  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医院(见名词释义21)、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离职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离职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在本合同项下,于每个会计年度从同一投保人处离职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初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总数的20%,并且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向从同一投保人处离职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离职保险金总和,不超过该会计年度初本合同项下该投保人名下的团体账户价值及该投保人为之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总和的10%。对超过上述任一比例后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扣除退保费用后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支付离职保险金。

  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宣告死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