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2 15:4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身故在先。
21. 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我们将按
21.2或21.3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人民法院撤销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宣告,我们有权要求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将已领取
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领取当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归还给我们。投保人���以直接向身故保险金领受人索要其当
时领取的属于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您的投保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您在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即您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 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解除本合同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29条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则应提供有效客票(或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以及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瑞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保障条款 8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
第二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
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的 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您投资账户价值,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 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效力的维持和解除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足够支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本合同持续有效。本合同效力维持至投保人投资账 户价值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我们将立即向您发出交纳额外保险费的通知。自我们通知发出后60日内,您表示拒绝按 照通知要求交纳额外保险费、或您未作出意思表示的,我们即于第61日解除本合同。但您在通知发出后60日内作出意思 表示之前,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所欠交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通讯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包括本合同)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 的您的通讯地址,直到您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通知或递交的资料在下述日期视为送达: (1)如系特快专递,则为邮出后24小时内; (2)如系挂号邮寄,则为邮出后第7天。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 后向我们书面通知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由于您未及时变更住所或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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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而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果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或我们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
何合同内容。
为保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计算的准确性,本合同所规定的交纳额外保险费、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部分支取等申 请,不能在同一日提出。不同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或得以解除: (1)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解除
本合同书面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您全部投资单位总值(即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收到您退还的相关合同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除非您另行书面指定并经我们同意,否则该款项将返还至您
原缴款账户。
退保须根据本合同13.3的规定计算并扣除退保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转让或者质押。
第三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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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①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