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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赢定金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2 15:0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9.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 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2.3

  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

  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 户,我们按照您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2) 若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见9.6)之和低于 您所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差额作为“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投保时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您可随时支付后续保险费,每次支付的保 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保险费的支付

  4.1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

  选择权

  3.7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 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 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4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申请

  3.3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

  3%

  3.5%

  4%

  初始费用率

  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

  超过100万元不

  超过500万元 (含)的部分

  超过20万元不

  超过100万元 (含)的部分

  不超过20万元 (含)的部分

  首期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约定可投资保险费

  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投资账户,我们有权将可投资保险费全部分配进入我 们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为平安发展投资账户。若我们指定的 投资账户和其他投资账户合并,合并后的投资账户为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改变可投资保险费在投资账户间的 分配比例��经我们同意后,自下一个保险费收到日起生效。 条款中所称的“可投资保险费”包括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 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

  投资账户选择

  5.3

  当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

  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并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 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投资账户新设及变

  更

  5.2

  投资账户是指我们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目前我们设立的投资账户见“平 安赢定金生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 我们决定。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账户每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 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的具 体状况。

  投资账户

  5.1

  y 投资账户的运作

  自第6保单年度至第13保单年度,若保单周年日零时本主险合同仍有效,我们

  将按首期保险费扣除该保单周年日前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0.5%发放保单持续 奖励。 保单持续奖励将分配进入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 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以该保单年度第1个资产评 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

  保单持续奖励

  4.3

  初始费用占后续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3.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后续保险费的初

  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首期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下表的规定,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

  为准。

  首期保险费的初

  始费用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

  用后的保险费按照“5.6投资单位数量确定”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 投资单位。

  初始费用收取

  4.2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

  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我们以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 单位,以给付您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6.2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现金价值

  6.1

  z 现金价值权益

  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根据该投资账户资产类型确定,但最高不超

  过2%。

  365

  ×该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照当时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见9.13)的一定比例收取

  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距上次评估日天数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

  费

  5.8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我们的规定,申请将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

  从某一投资账户转到另一投资账户。经我们同意后,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 资单位价格转换投资单位。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 价卖出投资单位,在扣除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 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我们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12次投资账户转换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对同 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投资账户转换,我们每次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20 元。我们可以改��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 本主险合同项下任一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投资账户转换

  5.7

  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其中,对于犹豫期结束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豫期后的下 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价格;对于犹豫期后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 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价格。

我们按照您和我们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