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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2 14:1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5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19.1 特别奖励

  如果您将持有的其它瑞泰人寿保险产品的部分支取账户价值、退保账户价值或满期保险金,用于购买本产品或对本合同 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并在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或追加保险费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向您的投 资账户额外分配特别奖励以增加账户价值。特别奖励等值于初始保费的1%或者追加保险费的1%。

  19.2 身故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 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 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 保 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即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即 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105%: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 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 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 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 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 保险 金,我们自第六个 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14. 2的规 定收取风险 保险费;在第五个 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 确定不再维持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 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 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自动变更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 0%。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0年6月

  目 录

  一、基本条款

  第一条关于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

  第二条本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2

  第五条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2

  二、投资条款

  第六条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3

  第七条开始投资 3

  第八条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3

  第九条投资账户价值 4

  第十条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4

  第十一条投资单位数及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定 5

  第十二条部分支取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 5

  第十三条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限制 5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 5

  第十五条投资分配比例和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6

  第十六条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6

  第十七条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6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 7

  三、保障条款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 7

  第二十条责任免除 7

  第二十一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8

  第二十二条宣告死亡 8

  第二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8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8

  第二十五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8

  第二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9

  第二十七条诉讼时效 9

  四、其他

  第二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第二十九条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

  第三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9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内容变更 9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效力的维持 10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10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10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10

  第三十六条客户信息保密 10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 10

  第三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0

  释义 10

  附件:保单月度的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1 瑞泰极赢致盛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C款同合条同款条款目录

  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基本条款

  第一条 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您购买的是我们 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运用投资账户进行投资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

  如果您同时又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也是在表述您的权利或义务。如果您不是 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均是在表述特定被保险人的权利或义务。

  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您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中,具体附加险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附加险保 单所载明的内容以及附加险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 .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15日至65周岁之间。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 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

  2)您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3)您是被保险人的子女;

  4)您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5)您是被保险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并且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6)被保险人是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您与被保险人虽然不具有前述关系,但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作为投保人、其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本合同,且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您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 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 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单月度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第五条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 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 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瑞泰极致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5.3您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应当在投保单中注明。

  5.4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 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您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的,保险费尚未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 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保险费已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按收到本合同撤销通知日起的下一 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连 同已收取的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一并退还给您(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即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 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您本人承担或享有。

  5.5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款项的返还,包括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退保、部分支取等,除非您另行书面指定并经我们同 意,否则均将返还至您原交纳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二、投资条款

  第六条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6.1本合同约定的是趸交保险费即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保险费交纳方式,趸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且需一次性全 额交清。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6.2您投保时,应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由您本人确定的保险费金额,我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