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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2 09:0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追加保险费

  在您缴付12 个月保险费后,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一次性缴付一笔追加保险费作 为额外投资,我们按该追加保险费的 95%计算可投资金额,然后代购投资单位存 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追加保险费所适用的投资单位价格为我们同意并收到您追加保险费当日的价格。 投资单位认购数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可投资金额 投资单位认购数量=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选择 4.3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缴纳的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 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变更将来所缴的保险费进入各投 资账户的比例。

  保障费用 4.4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障费用。 主合同的保障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年龄、当时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

  条件确定。标准体的年保障费用表见附件1。

  除《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外,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障费用为其所 缴保险费的100%,平分到每月收取。

  保障费用以在保单账户中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

  保单管理费4.5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金额为每月 9元。

  部分提取

  4.6保单管理费以在保单账户中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保单账户值,我们将按收到并同意此申

  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该部分保单账户值给付予您。

  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 的数额。

  投资账户转换 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保单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保单 账户值从一个投资账户转换至其他投资账户。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也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您每次申请转换的金额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5 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 的义务

  5.1 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7.16

  条)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缓缴期 5.2 在您缴付12个月保险费后,如果您有任何本合同的保险费逾期未缴,并且您的 保单账户值足够缴付您应该缴付的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时,则本合同进入保险 费缓缴期。在保险费缓缴期内,我们将继续每月扣除您保单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以 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您的保单账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时,本合同将进入宽限期, 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宽限期 5.3 如果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本合同将进入宽限期:

  (1)若您未缴足12个月的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

  (2)若您的保单账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从当月结算日的次 日起 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变更保险合同 5.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 (1) 增加或减少主合同保险费;

  新增保险费部分自第一次缴费开始,按4.2 条所约定之分配比例计算该新增保险 费中的可投资金额,然后代购投资单位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新增保险费的保险 费年期会另行重新计算。

  (2) 增加或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

  (3) 增加或减少附加合同及其保险金额。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保险合同上的批单记载为准。

  终止保险合同 5.5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 24时终止。我们将按收到并同意此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 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

  (1) 保单账户值;

  (2) 所缴付的尚未分配至保单账户中的当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恢 复

  5.6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保险费和未归还款项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将向您退还以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值。

  6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6.1您向我们

  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 告

  6.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7.17 条)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以本合同终止 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障费用少于应缴保障 费用的,我们有权从保单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欠缴的保 障费用。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障费用和应缴保 障费用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障费用多于应缴保障 费用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障费用以代购投资单位的形式,重新分配入保 单账户中。

  如实告知与保 险合同的解除

  6.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同时,已投资部分的保费将由您或其他权利人承担投资损益。

  合同效力的终 止

  6.4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的;

  (3) 因主合同或所附加的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变更通讯方式 6.5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保险事故的通 知

  6.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7.18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失踪处理 6.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 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 尸

  6.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6.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6.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6.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7 名词释义

  周岁 7.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残疾 7.2 本合同所指的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