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5:2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 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75周岁当日或之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在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给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 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
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只能附加于《信诚[运 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我们按保险费的 95%计算可投资金额,然后按您所指定的各投资账户之间的比例购 买投资单位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5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
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 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 75周岁当日或之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在 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 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给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 30天至 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
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 30天但不足 1周岁 30% 满 1周岁但不足 2周岁 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 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增加保险金额(仅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部分)或 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您故意造成的;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
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注射药物;
(9) 因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障费用 9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障费用。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年龄、当时保险金额及其他承
保条件确定。标准体的年保障费用表见附件 1。
保障费用以在保单账户中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
受益人 10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11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残疾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 验报告);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 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不作保单账户值结算,您可依主合同条款申请部分提取;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3)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件1:
每 1,000 元保险金额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1.184 1.078
1 1.682 1.450 36 1.86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