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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14:21: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见3.5条)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所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值后的余额;

  ②105%的保单账户值。(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3条)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等值于保单账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3)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及第(2)项保险金后再给付等值于保单账户值的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见7.4条)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③在起火的学校(见7.5条)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 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1)、第(2)、第

  (3)项保险金后,再给付等值于保单账户值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见7.6条)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天(即犹豫期)内您可��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保险合同的种类

  1.2保险合同的构成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 身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及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2.1保险期间

  2.2保险费

  2.3保险责任

  2.4除外责任

  2.5受益人

  2.6如何申请理赔

  2.7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3 投资账户

  3.1投资账户

  3.2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3.3投资账户价值

  3.4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3.5投资单位价格

  3.6计价日

  4 保单账户

  4.1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值

  4.2保险费的分配

  4.3投资账户选择

  4.4保单账户管理费

  4.5持续奖金

  5 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5.1部分提取

  5.2终止保险合同

  5.3部分提取或终止保险合同的退保费用

  5.4投资账户转换

  6 基本条款

  6.1保险责任的开始

  6.2年龄误告

  6.3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6.4合同效力的终止

  6.5变更通讯方式

  6.6保险事故的通知

  6.7失踪处理

  6.8身体检查与验尸

  6.9争议的处理

  6.10特别约定

  6.11适用币种

  7 名词释义

  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满期保险金和其它利益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55周岁(见 7.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行投资或在犹豫期届满后进行投资。如您 选择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行投资,则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因投资所产生 的损益均由您承担。

  2身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及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期间2.1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

  人满 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见 7.2 条)止(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 过被保险人满 70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 2.2 主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主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缴 方式,即一次性缴清的方式缴付。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见3.5 条) 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所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值后的余额;

  ②105%的保单账户值。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3 条)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 将给付等值于保单账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3)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及第(2)项保险 金后再给付等值于保单账户值的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见7.4 条)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③在起火的学校(见 7.5 条)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 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4)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

  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1)、第(2)、第

  (3)项保险金后,再给付等值于保单账户值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 合同效力终止。

  (5)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见 7.6 条)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 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 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