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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永嘉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4:0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额之和,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

  限额。

  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两年)身故,但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单

  笔追加保险费超过五十万元,且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日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满一年(含一年),则本附加 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与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

  额之和。其中,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将以相关批注载明的金额为准,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 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笔

  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 10%(百分之十)。若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不足一年,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

  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 分之十)。

  2、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两年)身故,且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

  单笔追加保险费低于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 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

  的10%(百分之十);

  上述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与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之和,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

  额。

  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身故,但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单笔追加保险

  费超过五十万元,且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日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满一年(含一年),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 风险保险金额等于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与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之和。其

  中,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将以相关批注载明的金额为准,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 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笔追加保险费

  和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 10%(百分之十)。若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日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不足一年,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

  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分之十)。

  1、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身故,且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单笔追加

  保险费低于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 是资产评估日(释义一)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

  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二、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死亡风险

  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的计算及其限额均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和。该利息的计息期

  自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身故,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第二条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投保单上或批注内载明,则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友邦附加永嘉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一条

  友邦附加永嘉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GILPRIII(20091209)

  友中发2009-571号

  2

  保险合同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内容同主合同。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该持续奖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

  持续奖金

  第六条

  一旦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了或开始分期领取该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离职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离职保险金等于

  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全部已归属账户价值。该个人账户的 未归属账户价值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公共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

  离职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

  账户的已归属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离职保险金

  第五条

  一旦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了或开始分期领取该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

  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选择 分期或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

  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全残保险金

  第四条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后身故且尚未领取退休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 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

  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旦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了或开始分期领取该退休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分期领取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因故被终止的,则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

  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剩余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

  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一次

  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未领取的个人账户 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于申请领取退休金给付时选择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定期领取期

  限中任何一种领取期限。本公司将在该被保险人每期开始领取之前,根据和投保人约定的领取条件,确定当期给付 金额予以分期给付。被保险人选择分期领取方式之后,该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管理及投

  资服务,本公司有权继续收取其保单管理费。被保险人领取其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之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退休金予该被保险人,该退休金等于相关手续

  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退休金

  第三条

一旦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