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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智汇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2014-08-21 13:4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智汇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怎么样?

  招商信诺智汇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5.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5.5)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35.6)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100%,但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见35.7)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35.8)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招商信诺智汇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投保人不同投资选择进行处理: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退还全部所交保险费;生效后立即投资的,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及初始费用。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8.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与因非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本公司的保险责任是不同的。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

  3.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2.

  4.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评估日”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35.

  5.请您留意投资账户的说明,包括特征、投资工具等的详细解释。 附件

  ü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

  6. 保险费及其分配

  7. 个人账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9. 投资账户的设立

  10. 投资账户的管理

  11. 投资账户的变更

  12.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13.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14.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15.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16. 账户转换

  17.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18. 初始费用

  19. 资产管理费

  20.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21.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2.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4. 受益人

  2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6.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7. 保险事故通知

  28. 调查权

  29. 诉讼时效

  30. 保险金申请

  31. 保险金给付

  32. 其它核定结果

  33. 宣告死亡处理

  34. 投保信息变更

  35. 释义

  附件

  招商信诺智汇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条款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2.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见35.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见35.2)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年龄在60天至60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见35.3)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5.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5.5)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35.6)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100%,但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见35.7)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35.8)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35.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存在病症(见35.10)及其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35.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35.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5.13)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见35.14)、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35.15)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5.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在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35.16)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被保险人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6.保险费及其分配一、保险费的缴纳

  首次保险费由投保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还可以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缴付额外保险费。投保人每次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5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倍数。在保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提高或降低最低额外保险费的要求。

  二、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初始费用”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见35.17)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 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 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