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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汇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3:3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汇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安联汇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周月日[3]、保单年度[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五周岁[5]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趸交基本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终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于收到您申请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保单账户价值,并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和每月扣除额一并退还给您;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4)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根据下列两项金额中的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 105%´(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本合同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趸交基本保险费

  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单计划书上载明。

  (2) 追加保险费

  指由您支付的保险费中超过趸交基本保险费的部分。

  3.2 保险费的支付 趸交基本保险费在��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以不定期不定额支付追加保险费,也可以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定额支付追加保险费。您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的,须经我们同意。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其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3.3 宽限期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额及应交附加合同保险费时,我们应书面通知您支付一笔金额,以符合最低保单账户价值的要求。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算起的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保险金中扣除宽限期内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及应交附加合同保险费。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先扣除应交附加合同保险费,再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余额存入保单账户,并从中扣除宽限期内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4 保单欠款扣除 本合同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及其他各项金额时,若您有欠交的每月扣除额,我们将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第四部分 您的保单账户

  4.1 保单账户 (1) 保单账户设立

  我们为每一保单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具有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保单账户于保单生效日设立。

  (2) 保险费的投资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以下两种投资时间中选择一种:

  1) 在保单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

  2) 在保单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

  若您选择在保单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对于趸交基本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我们于收到保险费且核保通过后的第一个计价日(包括当日)按该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若您选择在保单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对于趸交基本保险费或在犹豫期内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我们于犹豫期满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该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保险费的投资适用本款规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 = 各笔未分配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余额之和 + 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单位数 ´ 投资单位卖出价。保险费余额 = 已支付的保险费 – 初始费用。本合同如因扣除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而须减少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自动将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若保单账户中有多个投资账户,每个投资账户所需扣减的金额将根据当时各个投资账户价值的比例计算。

  (4) 最低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所称「最低保单账户价值」是指我们为预估保单账户足以支付一定时间内的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而规定的最低限额。本合同最低保单账户价值的标准为:依当时的风险保额[11]计算,足以支付十二个月的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的金额。我们有权调整此最低限额。我们在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会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4.2 保单相关费用的收取

  (1) 初始费用

  本合同所称「初始费用」是指我们每次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后,予以扣除的费用。根据您所交保险费种类的不同,我们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初始费用。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

  (2) 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风险保险费」是指我们因承担身故给付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我们每月根据保险单中所附的《每月风险保费费率表》中的《标准体风险保费费率》,按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额计算并收取。我们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以《标准体风险保费费率》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八为最高限额。经我们核保后,若本合同需按次标准体的规定加费,则具体加费金额以保险单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3) 保单管理费

  我们按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其金额为每月五元,但您若约定以信用卡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每次转账时我们额外再收取保单管理费二元。

  (4)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本合同所称「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是指我们在进行投资账户转换时收取的费用。在每个保单年度中,首次进行投资账户转换时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其后每次进行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收取二十五元。我们可根据约定免收上述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