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丰利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0:05: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2.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 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 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 人。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 人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
36.21)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 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 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6.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解除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超 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少 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 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个人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应收 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多 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 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多收的保险费按投保人最近确定的投资比例以购买 投资单位的方式,分配到个人账户中。
27.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本 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经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8.调查权投保人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
情况的任何医生(见36.22)、医院(见 36.23)(包括但不限于本合
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
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
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
意,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在本公司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
司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29.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 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0. 保险金申请 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 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
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
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三、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
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 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 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1.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 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32.其它核定结果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
故,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本
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
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
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 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 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如果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是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余额退还 给受益人;但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余额作为被保险 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