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丰利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0:05: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 (见 36.16)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 动;
十四、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 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5.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在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 纳的首次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见 36.17)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 的 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被 保险人满 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6. 保险费及其分配
一、保险费的缴纳 首次保险费由投保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还可以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
后缴付额外保险费。投保人每次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元,且必须是 100元的整倍数。在保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公司可以提高或降低最低额外保险费限额的要求。
二、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
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
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 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
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
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对于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
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7.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何一个评估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 币 1000元)时,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第 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 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 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 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
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
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
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
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
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
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
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
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退保损失。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9. 投资账户的设立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 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10. 投资账户的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
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
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
11. 投资账户的变更
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 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 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 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12.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
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 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 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 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
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
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根据
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公司定期在我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13.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 确定保险费进入各个��资账户的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 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 个评估日生效。
14.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 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本公司每年将至少提供一份投资连结保险年度报告给投保人。
15.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 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
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见36.18)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
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16. 账户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 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账户。
投资账户转换以投保人的转换申请获本公司批准之日后第一个评
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转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以转出的金
额计算)。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规定收取投资账户
转换手续费。
17.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 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 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 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 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元,而 且提取后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元。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18. 资产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见36.19)为:投资账 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 本公司将于保单周月日, 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
扣除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每月为人民币 6元。
19.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 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见 36.20)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 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保单年度比例
16%
25%
34%
43%
第 5年及以后0%
20.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本公司为投保人免费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设定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
21. 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将于保单周月日, 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 扣除本合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