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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09:15: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4亍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尽快通知本公司,并递交本公司要求的申请文件。

  一、年金利益给付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申请,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退休证明;

  3、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二、身故利益给付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舍首诊病历〗,出院小结;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利益给付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全残利益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以本合同中的全残定义为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鉴定书;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及出院小结;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退出团体利益给付的申请

  在被保险人退出团体时,由被保险人填写退出团体利益给付申请领取书,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投保人开具的被保险人退出团体的证明;

  3、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利益给付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曰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应在投保文件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注销其个人账户,退还扣除退保费用��的个人账户价值, 但是自该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生效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或性 别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按更正后的真实年龄或性别 给付年金。

  二、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年金金额高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的年金, 或者在以后给付年金时扣除;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 人实领年金金额低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应将其差额补还给受益人。

  第十六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曰期、缴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 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的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年金之前退出团体的,按本合同约定领取退出团体利益给付。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解除。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十四日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有的已缴保险 费。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24时起终止。

  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退保申请日24时起终止。在扣除退保费用后 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退还投保人,本公司按批准日当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格计算投资账户价值。对已经开始领取年金利益给付和拥有保留账户的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

  以上二种情况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所有被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退保的证明。

  三、被保险人人数在保险合同周年日时未达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人数或

  最低比例,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按退保处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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