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福瑞来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0 15:0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福瑞来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返还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5%×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且在第1个保单年度后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5%×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我们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满期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被保险人返还100%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按照保险期间届满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u 签收合同后10天内您享有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权利………………………………………1.5
u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2
u 您有权解除合同………………………………………………………………………………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u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u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u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u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8
u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9
u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支付 5.10 部分提取和退保手续费
1.1 合同构成 4.1 趸交保险费 5.11 理财账户的资产评估和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追加保险费
1.3 投保年龄 5 您的保单投资账户和我们的理财账
1.4 合同的签收 户
交易的暂停和推迟
6 如何进行部分提取以及投资
账户的转换
1.5 犹豫期 5.1 保单投资账户 6.1 部分提取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2 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6.2 投资账户的转换
2.1 保险期间 5.3 初始费用 7 合同解除
2.2 保险责任 5.4 保险费进入各理财账户的比例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3 责任免除 5.5 投资授权及投资风险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3 保险金的申请 5.6 理财账户的设立、撤销、改变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3.1 保险金的申请 5.7 理财账户单位价格的计算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2 保险金给付 5.8 资产管理费 10.1 年龄错误
3.3 诉讼时效 5.9 保险单月费用 11 释义
中意附加福瑞来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福瑞来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 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我们在合同生效后将您的首期保险费的可投资部分转入投资账户。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 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以及我们所收取的初始
费用、保险单月费用和投资账户买卖差价。其中本附加合同的保单投 资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完整有效的犹豫期退保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
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 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
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5%×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且在第1个保单年度后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 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5%×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
单投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下一
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我们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2.2 满期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被保险人
返还100%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按照保险期间届满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
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2.3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