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
2014-11-03 11:26: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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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五条 现金价值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 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
在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时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释义 25 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全部保险费,向我们申请投保减额交清保险。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 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其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险金额相应 减少,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将被视为所有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用于减额交清的现金价值净额需分别满足当时我们
对该产品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限制。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七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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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 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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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如适用者)、退还现金价值(如适用者)或返还保险费(如适 用者)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 给付。
第八部分 释义
释义 1、周岁 : 释义 2、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
释义 3、保险合同周年日 : 释义 4、全残 :
释义 5、毒品 :
释义 6、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
释义 7、酒后驾驶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 件下,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是指主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是指被保险人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