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2014-10-29 11:0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 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 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附加合同订立 3.3 效力终止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 您获得的保障 4.1 受益人
2.1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期间 4.3 诉讼时效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2 我们认可的医院
3.1 保险费的交纳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²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²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²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²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2
²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成立与生 效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 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 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 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 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 1 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