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黄金未来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9 09:28: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黄金未来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友邦黄金未来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津贴 满期生存金 红利 累积红利 婚嫁金 豁免保费 满期生存金 身故 生存金 养老金 祝寿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12岁 5290.00元 15年

身故5.0万

教育津贴4.0万

养老金53.0万

累积红利53.0万

豁免保费8.8万

生存金6.0万

满期生存金5.0万

祝寿金5.0万

婚嫁金10000元

终身
1岁-1岁 5560.00元 15年

身故金10.0万

创业金7500元

生存现金4.5万

增值红利19.0万

教育金4.0万

婚嫁金1.8万

满期生存金5.0万

至60周岁
1岁-1岁 22240.00元 至17周岁

创业金(婚嫁金)7.0万

身故保险金20.0万

旅游金24.0万

贺寿金83.0万

生存津贴(大学金)4.0万

至60周岁
0岁 2838.00元 至18周岁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创业金3000元

养老金8.7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

身故2.0万

意外医疗保险3000元

婚嫁金7000元

祝寿金2.0万

生存金3000元

大学教育金4000元

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5.0万

豁免保费2614元

至60周岁
0岁 4148.00元 至18周岁

现金红利6000元

累积红利25.0万

基本保费金4.0万

教育金8000元

至60周岁
1岁 2106.00元 至17周岁

贺寿金

旅游津贴3000元

养老金2.3万

大学教育金4000元

创业金7000元

至60周岁
1岁 7188.00元 16

满期生存金6.0万

至59周岁
5岁 10563.00元 至17周岁

旅游津贴7500元

养老金5.8万

大学教育金2.0万

创业金1.8万

贺寿金18.1万

至60周岁
6岁 8103.00元 6年

旅游金3.6万

贺寿金20.0万

大学教育金2.4万

创业金1.0万

红利44.9万

满期生存金3.0万

至60周岁
6岁 17940.00元 至18周岁

豁免保费1.8万

30岁婚嫁金2.8万

满期生存金8.0万

累积红利28.3万

18-21岁教育金3.0万

生存金每隔四年领取1.2万

至60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下列情况下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