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状元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2014-10-28 11:03: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状元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适用年龄:60天至1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高中教育金 意外身故 教育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岁 | 4120.00元 | 至15周岁 |
高中教育年金2.0万 |
至17周岁 |
4岁 | 2262.00元 | 至15周岁 |
身故保险金4.0万 高中教育年金3.8万 |
至17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高中教育年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16周岁和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二、保险费返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标准体4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太平附加状元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6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险单或批注中列明
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天至 12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高中教育年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 15 周岁、16周岁和 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二、保险费返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 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标准体4年交方式计算的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给付高中教育年金或保险费返还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 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