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家倍保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10:5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取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
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 10.11)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 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1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 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 手续及风险 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实告知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权的限制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