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2014-10-28 10:55: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60天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将从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起豁免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支付。
保险费的豁免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或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止,若该日未超过主险合同或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期,您仍须支付该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果全残情况消失,您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支付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且未能按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公司有权停止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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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2)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
二、豁免保险费。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8)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15%。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附加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的主险合同投保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为六十天以上,十七周岁以下(含十七周岁)。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