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7 10:50: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
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驾驶滑 翔机、摔跤比赛、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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