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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3:53: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予续保,主合同 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5) 本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主合同的 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6) 因主合同或其所依附的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4.5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5名词释义)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体检查 4.6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 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争议的处理 4.7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8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9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事故 5.2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烧烫伤 5.3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 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 最后脱落。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 为标准。

  酒后驾驶 5.4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证驾驶

  5.5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 5.6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5.7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 5.8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5.9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5.10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 5.11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手续费 5.12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 50%。

  不可抗力 5.13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1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给付比

第一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 12)

两上肢踝。 一上���肢踝。 一目肢腕。 一目肢踝。 四肢失者( 3)。 咀嚼丧失(4)

中枢部脏障碍不能作,

维持活动( 5)

 

 

 

 

 

 

 

 

 

100%

第二级

 

 

 

两上或一上肢下肢三大关节

机能( 67)

十手( 8)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