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主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索赔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应当赔偿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释义
一、全残: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退费比例表(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占本附加合同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最后一年已支付的保险费之比例)
保险单年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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