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三种期限中的最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3)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