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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CEBB

2014-10-15 09:21: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附加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00%(百分之一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