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版)
2014-10-15 08:5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及本主险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1)、第(2)和第(3)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见7.3)、斗殴(见7.4)、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7.5)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7.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见7.10)、助动交通工具(见7.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2)、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见7.13)、摔跤比赛、攀岩(见7.14)、探险(见7.15)、特技(见7.16)、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7.17)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4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