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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逸升优享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08:48: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满七天至十七周岁[5]之间(含十七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当时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10%基本保险金额[7]作为成长培育金;

  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在该四个保单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教育金。

  2)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满期时累计增额红利;

  ③ 满期终了红利。

  3)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01%;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10%;

  ② 累计增额红利;

  ③ 理赔终了红利。

  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标准体保费以外需额外缴纳的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额外缴纳的保险费。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8],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部分 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3.1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此项权利。在每一个会计年度[13]结束后,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与红利分配,除非在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约定。

3.2 红利分配方式 您将以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