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4 13:3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21.7);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2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21.10)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21.11)(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第28种疾病除外);
六、战争(见21.12)、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21.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21.14)。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见21.15)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21.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而不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满一周岁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被保险人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60%;自被保险人满2周岁始,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6.保险费��的调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自该保单周年日(见21.17)起的各期保险费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
7.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8.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若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见21.18)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21.19),我方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0.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见21.20)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21.21)之日24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1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投��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2.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保险金申请一、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必要的身份证明;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