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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愿望树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3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 险合同成 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1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高中教育年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5、16 和 1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

  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高中教育年金,每次给付金额为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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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直至身故时累计应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

  2.3.3 未成年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

  的较大者,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身故时累计应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 100%。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金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

  3.1.1 身故保险金或未成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年身故返还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3.1.2 高中教育年金���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 高中教育年金的领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高中教育年金领取方式,且需与主

  取 险年金的领取方式一致: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高中教育年金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

  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高中教育年金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

  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高中教育年金的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

  式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高中教育年金的领取方式,则

  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高中教育年金领取方式的变

  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发放的高中教育年金。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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