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1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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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5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6
第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6
长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 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 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周岁。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高中教育年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二、 祝贺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祝贺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1,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以及累计所交保险费2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
1 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 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 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所交保险费:指根据申请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两项 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并且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
长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以及所有未领取的高中教育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