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理财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4 10:4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附加合同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抚恤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3000元抚恤金。
2.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2.3.3
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被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烧伤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烧伤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3.4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基本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4
责任免除
除抚恤金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9) 药物过敏;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