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14 10:3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000元(含 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 5,000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 10,000元以上至 30,000元(含 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 30,000元以上部分
90%
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释义12.4)的治疗,
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
2、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第1项所列 的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3、我们所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 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
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 同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须提供已注 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 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金,但我们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 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院 医疗费用。
4.4 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2.5)住院治疗;
3、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12.6);
4、被保险人进行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 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牙、镶牙,修复或安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5、被保险人进行不孕不育治疗、避孕和节育(含绝育)、妊娠、产前 产后检查、流产、堕胎或分娩(含难产)、宫外孕、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7、被保险人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病、癫痫病、性 病、遗传性疾病、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8、被保险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
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或私人诊所等发生的住院;
5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您(经被保险人同
意后)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2.7)导致的延迟除外。
6.3 保险金的申请由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
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
1、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国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6、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资料。
6.4 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6.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 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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