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4 09:4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已交纳或已交满1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4)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见10.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6);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3
重大疾病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重疾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轻症重疾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轻症重疾的定义。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3
主动脉介入手术
4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6
单肢缺失
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8
脑外伤开颅手术
9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10
视力严重受损
3.2
轻症重疾的定义
以上各种轻症重疾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2.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2.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3.2.3
主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2.4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
3.2.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3.2.6
单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8-4
3.2.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3.2.8
脑外伤开颅手术
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实际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3.2.9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10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