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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儿童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8:43: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儿童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友邦儿童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身故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该事故发生三天后仍然生存,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全残保险金外,再给付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友邦儿童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儿童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第三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第四条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第五条 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三),且于该事故发生三天后仍然生存,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全残保险金外,再给付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九)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一)、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三);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四)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五)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办理效力恢复;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释义十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每个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付、半年付、季付、月付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首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自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补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补付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释义十七)后,再计入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