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福禧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福禧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3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生命末期给付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经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给付;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二十二周岁及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
3.3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3.4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国泰福禧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04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 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 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 ………………………………………………………………………………………………2.4
您书面签收本保险合同的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您认为本保险不适合您,您可 以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四、满期保险金
红利分配 ………………………………………………………………………………………………4
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并可选择现金给付、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 的选择)或累积生息的红利给付方式。
宽限期 ………………………………………………………………………………………………7.2
对于续期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 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9.2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 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