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福禧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
退保 ………………………………………………………………………………………………13.1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 慎重考虑。
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 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三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合 同。
交费期间被保险人年龄上限
趸缴十三周岁
五年十三周岁
十年十三周岁
二十年十周岁
2.3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 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5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6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5、生命末期:指被保险人根据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医师诊断,认定依目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生命末期的诊断我们可以转请其他三级或以上医院 的医师认定,其费用由我们负担。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请见释义 14。
6、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由于长期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您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准 备金。因此,在解约退保时,我们需将这部分金额扣除有关费用后返还给您。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如保险合同上所示,各保险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险单年度末及前一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 该保险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若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7累积计 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 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三)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 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第一级残疾、本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我们 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4.4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 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 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 方式处理。
7、红利累积利率:指本合同选择以抵交保险费为红利给付方式的,抵交保险费后的余额累积计息所采用的利率或以累积生息为红利给付方式的,红利给付前累积计息所采用的利率。利率由我们每年宣布,按 中国人民银行一月初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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