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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09:51: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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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⒍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 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 利的余额、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或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 现金价值。因这部分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 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

  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1.11]的9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 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1.12]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 贷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 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

  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 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 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 中止。

  6.4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如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合同的效力也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 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 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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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8.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续 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 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 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

  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询问,您 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费。

  9.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权的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