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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4 10:1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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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4、 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

  第二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本公司将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垫缴的保险费视为借款,按照借款利率(见释义)计算利息(见释义)。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按日折算现金价值的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后,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内的应缴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且该附加合同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可以自动垫缴的,则该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自动垫缴。

  第二十四条 借款

  本合同有效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90%,每次借款期最长为6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作为新的借款金额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五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