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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4 10:1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止时,累积的生存保险金本息将一次性付清。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默认设臵为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累积生息变更为直接给付的,累积的生存保险金将一次性付清,并自下次生存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采用直接给付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直接给付变更为累积生息的,该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 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三)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费,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缴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公司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止。

  第七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八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一、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限内,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缴付变更相应的费用之后,增加的基本保额自该保单周年日24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额生效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须符合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条 合同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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