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守护一生终身护理保险(A款)
2014-09-26 11:1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本公司按照附表一所示基本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
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2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四、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老年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70周岁仍生存的,本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保证给付20年老年护理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含)与90周岁(不含)之间身故,本公司将20年老年护理保险金总额与已累计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