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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26 10:2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效力。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 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 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年,但若您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则主合 同该保单年度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5.1)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住院(见

  5.3)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见

  5.4)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 5.5)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 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见 5.6)给付。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 180日为限,因同一住院 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9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 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 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 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5.7)、性病、特定传染病(见 5.8);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 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5.9)、空中运动(见 5.10)、攀岩(见 5.11)、探险(见 5.12)、 摔跤、武术(见 5.13)、特技表演(见 5.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 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5.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 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 5.1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续保 经我们同意,您应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 有效 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见 5.17)后主 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及当时本公司采用的 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3.3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5.18)。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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