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稳得福长期护理保险(A款)
2014-09-25 10:5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59周岁之间(含28日和59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稳得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首个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及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首个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及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含64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第偶数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该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四、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含84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该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五、长寿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照该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五倍及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寿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