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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25 08:4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第十五条 危险变更通知

  投保人变更行业或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

  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 差额增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 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或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 保险费。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

  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 释 义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 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

  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

  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 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 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

  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

  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

  费用,包括��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